高雄市社區、鄰里成立節能減碳志工團補助計畫
高雄市社區、鄰里成立節能減碳志工團補助計畫,計畫目標為輔助社區針對生活節能及減碳工作之推廣,以提升社區生活環境品質及推動環保綠色消費觀念,相關申請文件電子檔請至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官方網站之最新資訊下載:http://www.ksepb.gov.tw/News/Show/227
高雄市社區、鄰里成立節能減碳志工團補助計畫
一、計畫目標:輔助社區針對生活節能及減碳工作之推廣,以提升社區生活環境品質及推動環保綠色消費觀念。
二、主辦單位: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
三、申請資格:高雄市行政區域內配合「100年度高雄市節能減碳暨推動低碳社區示範管理計畫」所成立之節能減碳志工團,一里以一志工團為原則。
四、實施地區:高雄市各地區
五、申請期間:即日起至101年3月30日(五)
六、申請條件:以里辦公室或經立案之社區發展協會為申請單位,申請時應先成立至少15人之節能減碳志工團,且志工團人員不與本局原有志義工人員重複。
七、申請內容:
(一) 針對里民作節能減碳觀念之推廣。
(二) 相關節能減碳活動之辦理(如:社區說明/座談會、觀摩活動、綠色消費或環保產品展示推廣、向社區團體或學校進行節能減碳教育宣導)。
(三) 協助環保局進行相關節能減碳計畫之宣導。
八、申請名額與補助額度:
(一) 本計畫將提供20個志工團之申請成立及補助名額,補助金額依所提後續推動工作計畫書申請內容之審查結果核定,每一申請件之最高補助金額以新台幣2萬元為上限。
(二) 申請補助名額將依送件時間順序進行審查,針對前20名申請件優先進行審核,其餘均列為備取名單,按件遞補。
九、申請窗口: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綜合計畫科,相關疑問請逕洽委辦單位:中興工程顧問公司(07-5372606#8522洪小姐)。
十、申請程序:自公告申請日起至101年3月30日前,填具下列相關申請文件後,逕送本局綜合計畫科(高雄市鳥松區澄清路834號)。
(一) 相關申請文件電子檔請至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官方網站(http://www.ksepb.gov.tw/)之最新資訊下載,包括附件一~附件四,詳如下:
附件一、成立節能減碳志工團補助計畫申請書
附件二、節能減碳志工團成立及合作同意書
附件三、節能減碳志工團人員名錄
附件四、節能減碳志工團後續推動工作計畫書
十一、審查步驟:
(一) 由本局委辦單位確認送件單位符合申請資格。
(二) 由本局或委託之相關單位進行申請文件審查,於審核通過並正式通知後,方得執行後續推動工作計畫書所列項目。
十二、補助經費運用原則及核銷方式:
(一) 補助經費運用原則:
1.補助經費須用於辦理申請文件中之後續推動工作計畫書所列項目。
2.須配合製作宣導品進行相關宣傳,宣導品以節能燈具或節水設備為主,輔以資源回收再利用主題之宣導品;宣導品單價不得超過新台幣100元,且購置宣導品之金額應為提報總補助經費預算之25%~35%(以提報總補助經費之上限20,000元為例,此宣導品之預算應為5,000~7,000元)。宣導品之品項須詳列於後續推動工作計畫書中,以供審查單位進行審核;申請單位倘未完成本項工作項目,則依執行比例自補助金額中扣除。
3.須至少辦理節能減碳宣導說明會(或座談會)計2場次,申請單位倘未完成本項工作項目,則依執行比例自補助金額中扣除。座談會若聘用講師,給付講座鐘點費之原則為:內聘講師至多每小時800元、外聘講師至多每小時1,600元,並須另製「講師簽到單」及開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
4.申請單位須於社區內提供場所進行綠色環保商品之展示,其展示之環保商品由各志工團自行編列預算採購,而執行本工作項目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提報總補助經費預算之10% (以提報總補助經費之上限20,000元為例,綠色環保商品採購及展示之預算不得超過2,000元)。申請單位倘未完成本項工作項目,則依執行比例自補助金額中扣除。
5.為辦理節能減碳宣導說明可進行必要之購置:印刷費(包含節能減碳相關文件、宣導海報、摺頁、宣傳單及相關資料設計及印刷)、文具紙張、碳粉、電池、光碟片、電腦之耗材等消耗品。另外,相關活動會議所需便當費以每人新台幣80元為上限、茶水費以每人新台幣40元為上限。
6.執行各項工作之作業經費得因實際需要相互勻支,但流出項目減少之金額不得超過流出項目執行金額的10%,且仍須符合各項目經費比例限制之規定。
7.申請單位應於接獲本局之申請核可通知公文後,1個月內完成後續推動工作計畫書所列作業項目。
(二) 補助經費核銷方式:
1.申請單位應於後續推動工作計畫書所列作業項目全數執行完成後1個月內,檢具相關單據及文件,向本局提報辦理補助經費請領及核銷事宜;上述檢具之相關單據及文件應包括領據、發票或收據正本、成果報告(成果報告至少10頁,含各項工作內容之文字圖表說明及相關活動、物品之相片)等資料。
2. 申請單位為里辦公室時,所有工作推動所需採購之物品,皆須事先向當地區公所報備並協調確認採購方式,相關單據抬頭應以當地區公所名義開立,並由區公所彙整後轉呈本局辦理核銷;申請單位為社區發展協會時,則由協會自行採購後,憑單據及相關文件逕向本局辦理核銷。
十三、其他相關配合及注意事項
(一) 協調里民配合環保署或本局相關活動,辦理節能減碳十大宣言簽署行動及家戶水電表號登錄等,並於成果報告中說明配合推動之成果,參與人數以里人口之1%為原則,至少應達30人。
(二) 應以社區居民為主體進行申請提案,必要時得請區公所、外部社團組織或專業團體協助。
(三) 計畫辦理期間若涉及工作項目、工作內容、項目經費或總經費金額變更時,須先報請本局核可。
(四) 著作權相關規定:申請單位於執行本計畫工作時,不得有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之情事,如有違反,應直接對侵害他人著作權情事負損害賠償責任,並對本局因此肇致之損害負賠償責任。另對他人指控機關侵害著作權之情形時,有協助機關訴訟之義務。
(五) 獲本局核定補助者,應義務提供推動情形供本局登載本局相關計畫網站,以利各界分享學習。
(六) 應著重社區居民自主參與、經營及為社區奉獻之精神,而非雇用少數臨時工來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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